6月2日,县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禁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禁抛工作。
通知说,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监测已经开始运行,根据上级要求,我市被列入6月上句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空气质量保障范围,卫星遥感监测由过去一天2次变为2小时一次,过火面积达到1平方米都会被通报。通知通报了全省、全市“第一把火”响水县南河镇河西村焚烧秸秆的处理情况。通知强调,各镇区(街道、社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响水的教训,切实要提高政治站位,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力以赴做好枯杆综合利用和禁烧禁抛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在我县得到全面落实,县相关督查单位要立即落实督查人员、车辆、经费,开展驻镇督查,进一步加大督查、巡查的力度和频次,时刻保持禁烧高压态势,全天候、全方位在岗在位开展督查、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秸秆禁烧禁抛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真正让秸秆禁烧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县将对工作不力、发生秸秆焚烧、抛河现象、造成环境污染或被上级部门通报发生焚烧火点的镇区(街道、社区)及相关驻镇督查单位,严肃问贵处理。
5月25日,县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禁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要求做好2018年秸秆禁烧禁抛工作。
通告明确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入河道、沟渠中。二是全县广大干群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做好秸秆禁烧禁抛工作,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和抛入河道、沟渠的现象发生。三是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大力推进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运用,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组织人员开展巡回检查,及时制止秸秆露天焚烧和抛河行为。四是县农委、环保局、水务局、交运局、公安局、新闻信息中心、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秸秆禁烧禁抛巡查督查,一旦发现秸秆露天焚烧和抛河行为,要及时制止、曝光并依法查处。五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环保局依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将农作物秸秆抛入水体的,由县环保局依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县水务局或航道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六是对不听劝阻,故意露天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七是露天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全县广大干群群对秸秆露天焚烧和拋河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15-87212369。 (谢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