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服务业发展工作激励意见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突破生产性服务业,提升生活性服务业,促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意见。
一、生产性服务业
1.对新建研发检测、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项目,竣工运营后,按实际设备投入1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进口设备按15%补助。
2.对新建投资超500万元的物流仓储项目,竣工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对年内新购置运输车辆、装卸设施、信息化改造等投资超300万元的物流企业,竣工运营后,给予新增部分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评为3A、4A、5A级的独立法人资格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或新建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品专业市场,正常运营后,给予投资主体自持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额1%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
二、生活性服务业
4.新上护理床位数10张(含)以上的老年康复护理、养老基地等服务机构,并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除享受省扶持补助外,县再按省定标准1:1进行一次性补助,其中自有产权房屋的,按1万元/床,租赁房屋5年以上的,按5000元/床。上述机构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建镇(街道)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许可证(消防备案),且竣工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新建的,按30万元/个,改扩建的,按15万元/个,租期5年以上的,按10万元/个(以2万元/年分期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新建的,按15万元/个,改扩建的,按6万元/个。
5.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健康服务机构在我县开展健康服务。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正常运营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我县旅游景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健康养生、运动休闲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上疗养基地项目,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含投资超千万元)的,或建筑面积超5000平方米(含投资超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6.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学校教育机构来我县开展民办教育,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民办教育机构,正常运营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落户在现代服务业园区的上述6类项目,提升50%补助。
三、电子商务
7.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超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其中销售本地产品达50%以上的,提升50%补助。
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镇(街道、社区)的,给予8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村(企业)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旅游业
9.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绿生态、红色经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景点,竣工营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达30万元的农家乐项目,竣工营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主题民宿,正常营运一年零投诉,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10.对新评上3A、4A、5A级国家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新评上省三星、四星、五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分别补助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补助10万元;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乡村旅游点实现免费WIFI全覆盖,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对当年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12.对当年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旅行社组织外地旅游团来我县游览的,年累计在1000人次至2000人次之间的,按15元/人次的标准补助;在2000人次以上的,按20元/人次进行补助;超10000人次的再补助5万元。游客人数以酒店住宿登记和税务发票为准。
13.对在市级以上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的,一次性给予商品开发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列入市旅游推荐商品的,一次性补助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用2万元。对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推广的旅游企业,按其实际宣传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
14.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点进行厕所改造,并达到A级旅游厕所标准的,当年未获得省补资金的,经验收合格,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其他
15.对完成县服务业规模以上和限额上计划任务的单位,每新增1个给予2万元的奖励。
16.服务业企业税收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房地产、回收企业除外)。
17.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盐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国家、省服务业标准化的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
18.对镇区、街道编制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并通过县级以上评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本意见中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投入,主要指建筑物和设备、软件等投入。对辐射大、带动力强、填补空白的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有负面社会影响或被列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扶持。县财政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除保证上述扶持政策外,还配套用于服务业招商、推介、培训、学习等活动。遇有与县内同类型奖励的事项,没有特别说明的,一律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计算。
本意见由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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